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区、县爱卫办应当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统一的监督检查证件。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