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第十七条已废止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市、区、县爱卫办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