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以任何形式发布、设置烟草广告。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禁烟标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