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以任何形式发布、设置烟草广告。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禁烟标志。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