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社区健康教育。

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宣传、教育、卫生、文化、新闻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