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和国家禁止使用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药剂和器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