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医疗保健机构和村公所(办事处)卫生所(室)应当为婴幼儿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并逐步开展婴幼儿疾病筛查,对常见病进行防治和分类指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