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条已修改新生儿出生后40日内,其抚养人应当到新生儿居住地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登记,由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