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医疗保健机构对辖区内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