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产权、管理单位未按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查明测量,所需费用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