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