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