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或者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封填管道及其检查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