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