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能保证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和整改,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