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管线建设单位未经测量将地下管线工程覆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