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地下管线建设计划或者未按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