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