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