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加强日常巡查与维护,保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