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督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实施统一综合管理,提高地下管线维护质量和运行安全水平。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