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市市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