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