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