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拟开挖道路新建、迁移或者变更、废弃管线的,应当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向市市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单位下一个半年管线建设计划申请。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汇总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告知申请单位。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市市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