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建设。确无条件同步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