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宣传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交通、卫生、文化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