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避免盲目建设。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有关部门的立项和建设许可后,应当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制定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方案,并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保护方案应当包括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保护措施和建成后景区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