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具有明显旅游观光功能的区域,在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或者评审阶段,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历史文化景点、大型主题公园以及旅游区(点)、饭店等建设项目,应当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设计方案编制阶段,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