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水环境状况;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

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政府对在杞麓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