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通海县人民政府设立杞麓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执行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三)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年度蓄水、供水和防洪计划;
(四)按照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对湖泊水资源、水产资源和水域、滩地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办理杞麓湖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六)确定封湖禁渔期,办理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七)办理船只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
(八)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建立杞麓湖水质监测、水污染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
(九)协调、督促沿湖各乡镇和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
(十)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湖泊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通海县人民政府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通海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