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其中,违反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面积或者种植面积1至3倍的树木、草地,并可以处毁坏林木、草地价值1至5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