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通海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其中,违反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可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面积或者种植面积1至3倍的树木、草地,并可以处毁坏林木、草地价值1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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