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