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