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当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依法计提工会经费,按规定时限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按照“属地征收、税费同步”的原则,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上级工会收到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后,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及时拨付给企业工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