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工会有权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对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应当要求企业改正;企业应当在工会提出改正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企业拒不改正又不按期答复的,企业工会可以向上级工会报告,由上级工会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帮助职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