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十三条有效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本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企业工会主席按企业负责人副职配备;专职副主席按企业中层正职配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