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职工25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当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女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当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人员。

企业工会可以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上级工会也可以向企业派驻工会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