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十一条有效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其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