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第十条有效企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企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企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企业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工会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