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因淮河水域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受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