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浓度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收取排污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