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淮河水域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