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浓度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收取排污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