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已废止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淮河水域的水质标准,审查核定下达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和削减量。 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达不到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