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淮河水域的水质标准,审查核定下达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和削减量。

 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达不到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