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淮河水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向水体倾倒或在岸边埋置、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以及其它废弃物;

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类、碱类和其它有毒有害废液,或在岸边及水面清洗装载上述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其它容器;

 (三)使用有机氯农药及其它高残留农药;

 (四)排放未经消毒处理或消毒处理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病原体废水。

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域保护区内,除应严格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外,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二)新建排污口、油库;

 (三)毒鱼、炸鱼;

 (四)各类养殖活动;

 (五)其它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域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应限期搬迁。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