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在淮南市淮河水域内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 凡向该水域排污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