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已废止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选址,应当合理,把改善淮河水环境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