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已废止市计划、经济、工业主管部门,应对向淮河水域排污的所辖行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