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范、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