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